武漢科技職業學院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3-1)。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公費師范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四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核。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五條 中央主管部門按程序將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各省財政、教育部門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
第六條 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九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
第十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一條 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二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