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有關獎勵規定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及學生組織的表彰和獎勵分為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精神鼓勵主要包括通報表彰、授予榮譽稱號和頒發獎狀或者證書等;物質獎勵主要包括頒發獎金或獎品等。
學校接受社會捐助擴大對學生的物質獎勵。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國家獎、助學金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以學生現實表現和綜合測評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規范的程序進行,并予以公示。
學生對以上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相關職能部門書面投訴。
第五十五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公開發表的論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原則給予學生處分,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具體按學校學生違紀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送達方式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執行。
第六十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作出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一條 學生處分的期限設置如下:
(一)警告處分為6 個月;
(二)嚴重警告處分為8 個月;
(三)記過處分為 10 個月;
(四)留校察看處分為 12 個月。
解除處分由學生本人申請,經評議后由學校按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二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